行政行为都有哪些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其他分类
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命令
行政协议
行政指导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征收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赔偿。
这些分类和具体行政行为类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对于行政法的学习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