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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公布2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2025-04-08 14:48:00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秩序,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次充好等违法案件。现公布2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台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对台州市某新能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充电器和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截至案发时,已对外销售1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8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临海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0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海某电动自行车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外形与产品合格证图示不相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从某品牌厂家进货型号规格分别为TDT2410Z和TDT2410-1Z的电动自行车,进货后对其中7辆TDT2410Z型号和3辆TDT2410-1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后方增加了后货架,在脚踏垫下方增设蓄电池盒,后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执法人员对上述两款电动车进行了抽样送检,显示结果均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上述不改装电动车均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