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得冻结
2025-01-12 22:20: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不得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
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教育必需品
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知识产权和荣誉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特殊条约协定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定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其他法定财产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
无过错第三人已付全款且占有的财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集中户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特殊账户和资金
因存款或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账户或资金。
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
社会保险基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其他特定财产
党政机关、部队特定财产,如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其家庭成员不因司法程序而陷入困境,同时也保护了特定群体和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而调整,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