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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冻结

2025-01-12 22:20: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不得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

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教育必需品

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知识产权和荣誉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特殊条约协定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定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其他法定财产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

无过错第三人已付全款且占有的财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集中户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特殊账户和资金

因存款或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账户或资金。

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

社会保险基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其他特定财产

党政机关、部队特定财产,如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其家庭成员不因司法程序而陷入困境,同时也保护了特定群体和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而调整,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